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践育人工作,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示范中心应在教学、队伍、资源、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示范中心应具有: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重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协同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遵循实验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评价科学的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建立以示范中心为依托,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重视基本规范的养成,重视基础能力的培养,重视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密切联系。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创新和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积极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重点实行以学生为本的基于问题、项目、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方式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相结合,虚拟仿真与真实体验相结合,基本规范养成、基础能力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促进学生多样化成才。
(四)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重视示范中心主任的选拔和任用,加大人员培养培训力度,拓宽培训交流渠道。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科研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五)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符合教学要求,体现专业特色,适应科技、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变化与发展,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实验教学资源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运行维护保障充分。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经常性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创造性开展体现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教学文化建设。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六)先进的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模式。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开放共享、高效管理原则,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示范中心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对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示范中心。理顺示范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建设有利于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健全评价与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模式,利用外部资源,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育人条件。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七)先进的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建设普通实验教学、研究性实验教学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等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示范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推动课程管理、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的信息化,实现实验内容、空间、时间、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积极探索开发网络化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将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八)突出的建设成果与示范作用。示范中心特色鲜明,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建设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学生实验兴趣浓厚,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实践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或学校直管的管理体制。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组建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研究队伍。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是示范中心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整体规划学校示范中心建设。
(二)组织省级、国家级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制定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指导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八条 学院(部门)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相关制度,并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师资队伍、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负责省级、国家级示范中心申报和迎评工作,定期做好自评自查。
(四)指导协调示范中心建设与安全管理,解决示范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向学校提名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示范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二)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三)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开发更新实验项目;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的研究。
(四)编制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开展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五)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六)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七)凝练示范中心特色,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八)编制年度报告,实施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牵头,教务、人事、财务、学科、资产、实验室等管理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切实落实好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名,经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教育部规定,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院提出拟聘名单,报学校审核后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
(三)教学指导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无正当原因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五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国家级示范中心将年度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系统并经学校审核后,在各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政策、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整改或不合格的,学校将要求示范中心限期整改,并减少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