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内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凡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五条 学校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由各单位及责任人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保卫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请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在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制剂的处理工作。
2.国有资产处负责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
3.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负有对所属单位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责任,要建立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相应管理制度和购买、使用台账(包括购买时间、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年用量、使用用途等明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4.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使用申请人负有对所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进
各单位所需购进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需分别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申购单》、《东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东北石油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申购单》按科研使用方向、教学使用方向和其他方向分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与保卫处协调报备公安机关审批,由国有资产处统一采购,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后五日内在公安易制毒系统上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五日内在公安易制爆系统上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也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章 领取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暂时在化学化工学院建立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并设立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九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取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单》、《东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和《东北石油大学易制爆化学品领用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领取。
第十一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必须填写《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地点、用量和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对实验过程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嬉戏。
第四章 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五条 盛放过剧毒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废弃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制剂按《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没收有关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
2018年10月23日